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3148号 中山市森木森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森木森电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3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知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知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三、驳回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60元,中山市森木森电器有限公司负担78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各自负担11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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