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630号 余智、梁嘉欣、湛江市五洲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区景堂与你(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88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88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被上诉人湛江市五洲电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386110元及逾期利息(以386110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4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87元,由上诉人区景堂负担228元,被上诉人余智、梁嘉欣、湛江市五洲电子有限公司负担28259(该款已由上诉人区景堂预交,被上诉人余智、梁嘉欣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上诉人区景堂,一审法院不另行收退,被上诉人湛江市五洲电子有限公司对一审诉讼费中的5617元部分向上诉人区景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22566元(该款上诉人区景堂已预交),由上诉人区景堂负担18117元,被上诉人湛江市五洲电子有限公司负担4449元(被上诉人湛江市五洲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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