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1778号 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绮梅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1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24057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24057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杨绮梅返还投资款本金668960元及利息5495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67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2674元(杨绮梅已预交22674元),由杨绮梅负担2617元,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57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杨绮梅。二审案件受理费11414元(杨绮梅已预交),由杨绮梅负担3176元,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238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杨绮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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