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1779号 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马蔚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1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2405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2405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马蔚返还投资款本金416915元及利息3680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08元(马蔚已预交18008元),由马蔚负担1918元,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09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马蔚。二审案件受理费6821元(马蔚已预交8838元),由马蔚负担1838元,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83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马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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