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882号 萧展慧: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辉、高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19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项、第三项;二、被上诉人阮兆铭赔偿上诉人刘辉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万元;三、被上诉人萧展慧对被上诉人阮兆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上诉人刘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27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6273元(上诉人刘辉已预交),由上诉人刘辉负担6519元,由被上诉人阮兆铭、萧展慧负担19754元(被上诉人阮兆铭、萧展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上诉人刘辉)。二审案件受理费20395.5元(上诉人刘辉预交641.5元,上诉人高远预交19754元)由上诉人刘辉负担(上诉人刘辉应付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