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行终687号 中山市兆隆祥兴制衣有限公司、肖竹贤: 关于中山市东升镇胜龙村第八经济合作社与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中山市兆隆祥兴制衣有限公司、肖竹贤之间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山市东升镇胜龙村第八经济合作社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2071行初1075号行政裁定,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现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在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陈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高琳、王昕组成,由肖炫霓担任书记员。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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