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555号 曾荣从: 本院受理上诉人罗江南、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陈炳强与被上诉人曾荣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2019)粤20民终555号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书写错误,应予补正。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5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2019)粤20民终55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2页第1行“19530元”更正为“1593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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