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2370号
原审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富星加工场、何照辉: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群娟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东凤镇日辉钢铁制品厂、及你(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2370号民事裁定书。判决要点:准许上诉人李群娟撤回上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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