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6436号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鑫银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李一剑: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德江与被上诉人陈军、丁方平及你(你单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6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5369号民事判决为丁方平、刘德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军支付股权转让款977000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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