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7824号 原审第三人:中山市成兴印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汕头市联胜化工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成都印花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雅运纺织化工有限公司、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中山市太源工贸有限公司、中山市恒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茂名市丰泽化工有限公司及你单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7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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