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2901号 黄慧敏: 本院受理上诉人郑剑生、中山市恒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2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0627号民事判决;二、中山市恒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廖伟明偿还借款本金581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31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至清偿之日止;以3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至清偿之日止);三、郑剑生对中山市恒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廖伟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36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58690元(廖伟明已预交),由廖伟明负担5633元,由郑剑生、中山市恒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057元(郑剑生、中山市恒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廖伟明);二审案件受理费50030元,由上诉人郑剑生、中山市恒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068元,由被上诉人廖伟明负担96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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