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7342号 胡元达、龚明忠、杨邵东、胡敬芝、李昌友: 本院受理上诉人时文慧、胡冬青、石俊岭与中山市南朗镇翠亨村长沙埔经济合作社、张贵平、张四东、龚明忠、邓忠、肖少青、王玉、周则勇、胡元达、吴伟伦、杨邵东、胡敬芝、李昌友及你们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02月1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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