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民终2550号 中山市富得物资有限公司、中山市海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单位及、广州市云珠化工珛限公司、广州市嘉玥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2016)粤20民终2550号民事判决存在笔误,故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6)粤20民终2550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补正。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民终25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2016)粤20民终255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二页、第十三页关于一、二审诉讼费负担部分“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中山市富得物资有限公司、中山市海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云珠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嘉玥贸易有限公司分别负担18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中山市富得物资有限公司、中山市海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云珠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嘉玥贸易有限公司分别负担1825元(中山市富得物资有限公司、中山市海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云珠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嘉玥贸易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以及本院分别缴纳)”补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山市富得物资有限公司、中山市海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云珠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嘉玥贸易有限公司分别负担18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山市富得物资有限公司、中山市海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云珠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嘉玥贸易有限公司分别负担1825元(中山市富得物资有限公司、中山市海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云珠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嘉玥贸易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以及本院分别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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