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5747号 杨其武: 本院受理你与杨其智、陈展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57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574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574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三、陈展新与中山市黄圃镇斌鑫五金制品厂于2014年4月13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于2019年12月17日解除;四、杨其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陈展新支付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17日期间未付厂房租金85117.72元及其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4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五、驳回陈展新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09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117元,合计8207元,陈展新负担4103.50元,杨其智负担4103.50元(杨其武对其中2460元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6090元,由陈展新负担3045元,杨其智负担304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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