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民初70号 澳门新亨通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亨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澳门新亨通地产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民初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本院(2016)粤20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1行的“案件受理费561386.57元(原告中山市亨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澳门新亨通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61386.57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中山市亨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澳门新亨通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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