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5934号
刘成志、吴凤殊:
本院受理中山市小榄镇恒尚五金加工店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5934号民事裁定书。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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