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民初19号 魏福长: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湛江永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建文清偿借款本金6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湛江永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建文支付律师费100000元;三、被告魏长水、魏福长、魏福梅、魏福全、胡居香、温道甜对被告湛江永胜实业有限公司上述所负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魏长水、魏福长、魏福梅、魏福全、胡居香、温道甜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湛江永胜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王建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你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民初19号 胡居香: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湛江永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建文清偿借款本金6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湛江永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建文支付律师费100000元;三、被告魏长水、魏福长、魏福梅、魏福全、胡居香、温道甜对被告湛江永胜实业有限公司上述所负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魏长水、魏福长、魏福梅、魏福全、胡居香、温道甜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湛江永胜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王建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你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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