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民再26号 蔡传锋: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恒胜汽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蔡传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再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23008号民事判决; 二、蔡传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恒胜汽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款项63000元; 三、驳回深圳市恒胜汽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深圳市恒胜汽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蔡传锋负担33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深圳市恒胜汽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人民法院不另收退,深圳市恒胜汽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元;再审案件受理费688元(深圳市恒胜汽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恒胜汽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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