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民终6201号 彭玉芝、潘义刚: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高宇电器有限公司与彭玉芝、潘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6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6257号民事判决;二、彭玉芝、潘义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高宇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140元及利息损失(以40140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18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中山市高宇电器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24元,由彭玉芝、潘义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24元,由彭玉芝、潘义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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