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民初34号 佛山市广得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原告刘金花与被告张家福、第三人佛山市广得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一、准许执行登记在佛山市广得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三乡镇雍陌祥庆山庄祥虹路一街9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214033595,土地证号:国(2014)易3102214]; 二、驳回刘金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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