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民终5923号 江门市乾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艺振五金加工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5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23759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江门市乾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艺振五金加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1983.95元并支付利息(以131983.9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940元,诉讼保全费1180元,合共4120元,由江门市乾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江门市乾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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