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民初132号
中山市红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诉冯文晖,中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昌生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单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单位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9日9:00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