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民初19号 魏长水、魏福长、魏福全、胡居香、温道甜: 原告王建文与被告湖北西子置业有限公司、湛江永胜实业有限公司、湛江鑫润投资有限公司、湛江市多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多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多隆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魏福梅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粤20民初19号民事判决。王建文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要点: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被上诉人对湛江永胜实业有限公司所负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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