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民终4195号 珠海市三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宪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孙厚卿、骆大军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4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86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86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增加一项:骆大军自珠海市三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法全部清偿本案货款本息之日起三日内,对于珠海市三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清偿部分向中山宪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中山宪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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