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947号 古炜: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泽权与被上诉人高锦荣、原审第三人古敏、古炜、王秋玲、刘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9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615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五、七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6150号民事判决第二、六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615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陈泽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高锦荣支付自2019年9月起至陈泽权搬离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118号房屋第四楼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计算方法:按照3000元/月计算),陈泽权多支付的20765元从中予以抵扣;四、驳回高锦荣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42元,由高锦荣负担600元,陈泽权负担842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8210元,由陈泽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68元,由陈泽权负担368元,高锦荣负担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