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民终6897号 蔡美玲: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振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6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蔡焯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苏焕堂清偿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实欠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7%计算); 三、驳回被上诉人苏焕堂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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