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民初34号 佛山市广得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原告刘金花与被告张家福、第三人佛山市广得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粤20民初34号民事判决。张家福不服,提出上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要点: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中止对位于中山市三乡镇雍陌祥庆山庄祥虹路一街9号房产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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