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1549号 毕先春: 本院受理上诉人代虎子与被上诉人李小艳、张汉平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15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2020)粤20民终1549号民事判决书第10页第3行至第4行中“据此,张汉平对李小艳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14493.1元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2829.62元”补正为“据此,对李小艳的损失116423.1元,由毕先春、代虎子、张汉平在交强险限额内连带支付101930元,扣减代虎子已支付16000元,连带支付金额为85930元,超出部分14493.1元,由毕先春支付80%即11594.48元,由张汉平支付20%即2898.62元”;(2020)粤20民终1549号民事判决书第10页第8行至第9行中“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补正为“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020)粤20民终1549号民事判决书第10页第12行至第14行中“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张汉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898.62元”补正为“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毕先春、张汉平、代虎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连带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85930元给李小艳;变更第三项为:张汉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898.62元给李小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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