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1814号 郭少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黄自汉与被上诉人卢国辉、何荣照、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1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54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54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郭少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七日内起向上诉人黄自汉支付工程款335923.5元及利息(以335923.5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上诉人卢国辉、何荣照在欠付被上诉人郭少强中山市古镇镇曹二村卢国辉、何荣照商住楼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郭少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上诉人黄自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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