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民终5734号 佛山市顺德区捷迅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梁润钊、广东顺德恒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剑、黄秀容、叶亚龙、罗丽红: 上诉人李开忠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智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美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捷迅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迅公司)、梁润钊、广东顺德恒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海邦公司)、杨剑、黄秀容、叶亚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5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2072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2072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梁润钊、杨剑、黄秀容、叶亚龙对广东顺德恒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即梁润钊40万元、叶亚龙10万元、杨剑20万元、黄秀容10万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2072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为:一审案件受理费5364元,诉讼保全费1874.96元,合计7238.96元,由佛山市顺德区捷迅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广东顺德恒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梁润钊、杨剑、黄秀容、叶亚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上诉人李开忠已预交),由被上诉人中山市智美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捷迅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梁润钊、广东顺德恒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剑、黄秀容、叶亚龙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上诉人李开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民终5734号 佛山市顺德区捷迅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梁润钊、广东顺德恒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剑、黄秀容、叶亚龙、罗丽红: 上诉人李开忠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智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美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捷迅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迅公司)、梁润钊、广东顺德恒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海邦公司)、杨剑、黄秀容、叶亚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5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2072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2072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梁润钊、杨剑、黄秀容、叶亚龙对广东顺德恒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即梁润钊40万元、叶亚龙10万元、杨剑20万元、黄秀容10万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2072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为:一审案件受理费5364元,诉讼保全费1874.96元,合计7238.96元,由佛山市顺德区捷迅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广东顺德恒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梁润钊、杨剑、黄秀容、叶亚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上诉人李开忠已预交),由被上诉人中山市智美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捷迅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梁润钊、广东顺德恒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剑、黄秀容、叶亚龙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上诉人李开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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