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2034号 方俊勇: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中海世纪顾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珠海市瀚明贸易有限公司及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2034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三、珠海市瀚明贸易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中国南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中海世纪顾问管理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14日签订的《商用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四、珠海市瀚明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公司银行账户资料(以供中山市中海世纪顾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之用)、座落于中山市坦洲镇金山城1幢底层B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以供承租人用于办理营业执照),并协助中山市中海世纪顾问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出租许可证、租户的经营执照;五、驳回中山市中海世纪顾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珠海市瀚明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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