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3845号
中山市喆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徐凌云与被上诉人中山市苏电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喆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38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喆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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