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20民终3369号 杨秋艳: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中山市盈逸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3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554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5549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554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对处分上述抵押物仍不足清偿的债务部分,由中山市盈逸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55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山市盈逸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秋艳追偿;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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