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5299号 江枝琼: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顺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志森、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5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四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五项;三、江枝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志森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四、驳回郑志森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343.5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9863.5元(郑志森已预交),由郑志森负担4383.5元,江枝琼负担4622元,中山市顺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8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中山市顺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郑志森负担(折抵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郑志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顺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直接支付案件受理费1442元,江枝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志森直接支付案件受理费4622元,本院及一审法院不另收退)。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