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4987号 彭兰花、周功文: 本院受理你们与上诉人梁开富、被上诉人彭俊传、广东湘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49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9675号民事判决;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彭俊传向梁开富清偿借款本金360万元及利息40万元、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360万元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三、彭兰花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彭俊传追偿;四、驳回梁开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9637元(已由梁开富预交),由梁开富负担4963元,彭俊传、彭兰花负担446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637元(已由梁开富预交),由梁开富负担4963元,彭俊传、彭兰花负担44674元。(彭俊传、彭兰花应负担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彭俊传、彭兰花直接向梁开富支付,本院及一审法院不作退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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