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5475号、5475号之一 中山市明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镇宇: 本院受理你们与上诉人关毅华、被上诉人中山市建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黎庆铨、苏远行、陆天文、陆富华、陈巧玉、陆东华、陆惠文以及原审第三人关桂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5475号、54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一、上诉人中山市建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黎庆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关毅华提起的上诉继续审理。二、准许上诉人关毅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6033元,减半收取为43016.5元,由上诉人关毅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5475号、5475号之一 苏远行: 本院受理你与上诉人关毅华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明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建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黎庆铨、陆天文、陈镇宇、陆富华、陈巧玉、陆东华、陆惠文以及原审第三人关桂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5475号、54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一、上诉人中山市建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黎庆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关毅华提起的上诉继续审理。二、准许上诉人关毅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6033元,减半收取为43016.5元,由上诉人关毅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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