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5564号 中山市艾威奥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地煌燃具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雪佳、原审被告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5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16941号民事判决;二、中山市艾威奥电器有限公司、张静、张雪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地煌燃具配件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货款343122.3元及滞纳金(以343122.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19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中山市艾威奥电器有限公司、张静、张雪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地煌燃具配件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律师费30000元;四、驳回中山市地煌燃具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诉讼保全费2420元,合计5920元(中山市地煌燃具配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山市艾威奥电器有限公司、张静、张雪佳共同负担(中山市艾威奥电器有限公司、张静、张雪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中山市地煌燃具配件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中山市地煌燃具配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山市艾威奥电器有限公司、张静、张雪佳共同负担(中山市艾威奥电器有限公司、张静、张雪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中山市地煌燃具配件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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