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初144号
谢文伟、梁旺胜: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豪骏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诉孙文波、糜思华及你们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点:1.判令谢文伟向原告补交出资40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2.判令孙文波、梁旺胜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孙文波向原告补交出资16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4.判令谢文伟、梁旺胜对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糜思华补交出资4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6.判令谢文伟、孙文波、梁旺胜对上述第五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6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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