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初167号
何滔成,马少珊,吴福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鼎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桂兴,李虎,陈壁康,杨映杰,何滔成,马少珊,吴福新,林茂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点:1.判令张桂兴向原告缴纳认缴出资款项人民币180万元及利息68067.12元(利息从2019年11月30日计算至张桂兴实际偿还之日,暂计至2020年11月12日);2.判令李虎向原告缴纳认缴出资款项人民币20万元以及利息7563.01元(利息从2019年11月30日计算至李虎实际偿还之日,暂计至2020年11月12日);3.判令陈壁康对张桂兴,李虎全部认缴出资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杨映杰,何滔成对张桂兴,李虎认缴出资款项中的3万元以及利息1134.45元(利息从2019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张桂兴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12日)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李虎、马少珊、吴福新、林茂对张桂兴,李虎全部认缴出资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八位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4日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证据交换,定于2021年4月21日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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