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5389号 林锡彬、林洁青: 本院受理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锡彬、林洁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5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0899号民事判决;二、确认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上诉人林锡彬于2014年12月2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于2019年12月24日解除;三、被上诉人林锡彬、林洁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875309.4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8年3月1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五年以上期限档次基准利率乘以系数1.1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即LPR+0.54%计收利息。罚息自2019年12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0.54%再乘以1.5倍即(LPR+0.54%)×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四、被上诉人林锡彬、林洁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8000元;五、被上诉人林锡彬、林洁青逾期履行上述第三、四项债务,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被上诉人林锡彬、林洁青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金怡南路68号世宝广场39卡(抵押登记备案编号:易房抵字第DY201446202)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处置所得价款超出上述债权部分,归被上诉人林锡彬、林洁青所有;六、被上诉人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林锡彬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林锡彬追偿;七、驳回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43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36元,由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承担2142元,由被上诉人林锡彬、林洁青、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294元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林锡彬、林洁青、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5389号 林锡彬、林洁青: 本院受理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锡彬、林洁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5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0899号民事判决;二、确认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上诉人林锡彬于2014年12月2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于2019年12月24日解除;三、被上诉人林锡彬、林洁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875309.4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8年3月1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五年以上期限档次基准利率乘以系数1.1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即LPR+0.54%计收利息。罚息自2019年12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0.54%再乘以1.5倍即(LPR+0.54%)×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四、被上诉人林锡彬、林洁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8000元;五、被上诉人林锡彬、林洁青逾期履行上述第三、四项债务,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被上诉人林锡彬、林洁青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金怡南路68号世宝广场39卡(抵押登记备案编号:易房抵字第DY201446202)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处置所得价款超出上述债权部分,归被上诉人林锡彬、林洁青所有;六、被上诉人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林锡彬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林锡彬追偿;七、驳回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43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36元,由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承担2142元,由被上诉人林锡彬、林洁青、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294元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林锡彬、林洁青、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附记:公告的方式和有关情况(如本公告已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在本院公告栏张贴,并在中山法院网公布) 签发人:蔡惠群 经办人:刘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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