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5380号
林洁娴、林锡彬: 本院受理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5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79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793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79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叶伟湘、林洁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3877896.82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9月23日,利息31675.95元、罚息372923.88元;从2019年9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的1.5倍,即(LPR+1.305%)×1.5计收罚息】四、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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