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5761号
江门市蓬江区荷塘和诚玻璃工艺厂、张水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大顺钢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5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114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1144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被上诉人张瑞玉对原审被告江门市蓬江区荷塘和诚玻璃工艺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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