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5860号
郭近年、梁业英: 本院受理上诉人黄玉香、黄国珍与你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5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14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14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郭近年、上诉人黄国珍、黄玉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刘金秋货款159135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15913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三、驳回被上诉人刘金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