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68号
李远清: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卖货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锦声、你及原审被告邱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74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74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山卖货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梁锦声支付合作信誉保证金15500元及利息(以15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计至2020年5月3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744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中山卖货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梁锦声支付全自动洗车设备押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计至2020年5月3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68号
邱云: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卖货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锦声、原审被告李远清及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74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74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山卖货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梁锦声支付合作信誉保证金15500元及利息(以15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计至2020年5月3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744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中山卖货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梁锦声支付全自动洗车设备押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计至2020年5月3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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