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20民终7529号
梁怀坚、中山市东凤镇坚宝电器配件加工厂、梁笑间: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广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7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原审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坚宝电器配件加工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时,被上诉人梁怀坚、原审被告梁笑间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上诉人中山市广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元(已由上诉人中山市广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预交),被上诉人梁怀坚、原审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坚宝电器配件加工厂、梁笑间共同负担并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上诉人中山市广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一审法院不另收退。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元(已由上诉人中山市广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预交),被上诉人梁怀坚、原审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坚宝电器配件加工厂、梁笑间共同负担并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上诉人中山市广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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