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行审复3号
中山扩耀塑料制品厂:
本院受理复议申请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你单位不服不予执行一案,因你单位无法采用其它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行审复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要点: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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