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民终695号
肖秀成、肖海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永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肖秀成向刘永成清偿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995元,由刘永成负担1000元,肖秀成负担99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95元,由刘永成负担10940元,肖秀成负担5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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