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行终344号 易雪兰: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南洲皮革制品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洲皮革制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及原审第三人易雪兰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行政决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行终34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山南洲皮革制品厂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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