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1980号 中山市石岐区骏成广告部: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朋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五桂山镇味丰调味食品厂、何毅昶、中山市石岐区骏成广告部、罗占芳、罗成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1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8354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8354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中山市石岐区骏成广告部、罗占芳、罗成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李朋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429804.10元;三、驳回李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1980号 罗占芳: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朋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五桂山镇味丰调味食品厂、何毅昶、中山市石岐区骏成广告部、罗占芳、罗成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1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8354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8354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中山市石岐区骏成广告部、罗占芳、罗成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李朋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429804.10元;三、驳回李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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