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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初13号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2021-06-08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初13号


孙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诉中山市新帮建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新帮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闻平洋、中山市华达房地产有限公司、郑敏轩、中山市东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王振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判决要点:一、被告中山市新帮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第三人中山市东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130878000元、利息1003398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30878000元及利息1003398元的总额13188139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15.6%计至清偿之日止),上述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之和不能超过借款本金130878000元与以借款本金13087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10月2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之和;二、如果被告中山市新帮建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判项清偿债务,第三人中山市东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及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新帮建置业有限公司、孙建强、郑敏轩各自持有的被告中山市华达房地产有限公司90%、5%、5%股权以及对被告中山市新帮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中山市新帮建置业有限公司51.02%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孙建强、郑敏轩、中山市新帮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山市新帮建置业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中山市新帮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闻平洋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新帮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闻平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山市新帮建置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裁定要点:(2020)粤20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顺数第十三至第十四行“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补正为“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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